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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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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三单”比对
作者:
白月寒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对“三单”比对不符的情况如何处理:
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宁波某跨境电商企业与台湾公司合作以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方式(监管方式代码9610)经营台湾食品,因为电商平台上消费者未按跨境电商直购有关规定下单,为达到跨境电商相关政策要求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电子信息相一致的目的。所以该企业制作不真实的电子数据向海关传输。经查,当事人在上述时间段内共计产生不真实电子订单信息9416条,涉及订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7万元。
由于企业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企业做出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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