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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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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危险品也要按规定报检

作者:

白月寒潮


第九类杂项危险品是不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氧化物等性质的危险品。(参考附件)包括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在特定条件下释放有毒或易燃物质,在特定条件下有爆炸的风险等货物。虽然危险性没有一至八类的危险品那么大,但仍属于国家管控的危险品对象,进出口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因为危险性小就不申报或不使用经过鉴定的危险品包装容器。

上海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申报货物品名为:3-甲硫基丙醛、格蓬酯等货物。根据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补办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号NO.202300367203306)结论显示“该货物对环境有危害,属于第9类杂项危险品”。企业未向商检机构申请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参考:第九类杂项危险品

a)以微细粉尘吸入可危害健康的物质,如UN 2212、UN 2590;

b)会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UN 2211、UN 3314;

c)锂电池组,如UN 3090、UN 3091、UN 3480、UN 3481;

d)救生设备,如UN 2990、UN 3072、UN 3268;

e) 一旦发生火灾可形成二噁英的物质和物品,如UN 2315、UN 3432、UN 3151、UN 3152;

f)在高温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是指在液态温度达到或超过100℃,或固态温度达到或超过240℃条件下运输的物质,如UN 3257、UN 3258;

g)危害环境物质,包括污染水生环境的液体或固体物质,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如制剂和废物),如UN 3077、UN 3082;h)不符合第6.1 项毒性物质或第6.2 项感染性物质定义的经基因修改的微生物和生物体,如UN3245;

i)其他,如UN 1841、UN 1845、UN 1931、UN 1941、UN 1990、UN 2071、UN 2216、UN 2807、UN 2969、UN 3166、UN 3171、UN 3316、UN 3334、UN 3335、UN 3359、UN 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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