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2023
-
07
美妆用品进出口常见违规案例
作者:
白月寒潮
美妆用品含有植物成分的,很有可能就涉及物种证明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即便是某些看起来很普通的植物成分,也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是CITES公约列明的进出口管制对象,例如芦荟,莲,柿叶,石斛等。而人参,雪莲,西洋参等较为名贵的物质更是确定的进出口管制对象。进口含动植物成分的美妆用品前要确认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是CITES公约列明的进出口管制对象,事先办理物种证明或进出口许可。
海关定期对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的进出口记录进行核查,经常发现美妆用品进出口未申请物种证明和进出口许可。例如青岛海关对某电子商务公司历年进口的美妆用品进行核查,发现其中的芦荟啫喱等产品含有芦荟,莲,柿叶的提取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进口需要提交物种证明。
同样是青岛海关对某跨境电商企业的进口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某润肤产品含有莲物种成分,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进口莲及其制品需要向海关提交物种证明。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都因为是初次违法而被海关免予处罚。
参考: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化妆品进出口,物种证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