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23
-
11
特殊监管区域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可以内销吗?
作者:
2023年8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的2023年第105号公告明确规定殊监管区域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不可以内销。并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参考: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
十、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制发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维修,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