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发布时间:
2021/09/15 00:00
公告2021年第80号
(有关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切合加工贸易公司发展需要,激发市场主体魅力,中国在前期示范点的前提下,确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所示:
本公告所指“企业集团”是指以资产为基本联接桥梁的关联公司为主导,有共同行为准则的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法人联合,包含带头企业及成员企业。
带头企业是指经组员企业授权,带头向申办可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的公司。带头企业应了解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运营管理模式,掌握成员企业状况,融洽成员企业进行相关业务。
组员企业是指同一企业内受权带头企业申报进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的公司。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模块,以信息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运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对企业集团执行总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方式。
企业申报可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带头公司信誉等级为认证企业,成员企业信誉等级不以失信企业;
(二)企业内控管理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分析全透明清楚,逻辑链详细,耗料追朔,达到监管规定;
(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业产品、石油、铜矿砂以及钛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证书或总数有限制加工贸易产品。
带头公司向其所在城市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件格式见附件);
(二)所有成员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委托;
(三)成员企业的持仓证实、资产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件。
经允许执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的,公司凭按现行加工贸易相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开设办理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标明“企业集团”,并注明带头公司全名和海关hs编码。
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必须,也应由集团公司内一家企业统一开设加工贸易手(账)册。
可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以从集团公司内企业中间运转应用。
集团公司内不一样公司间开展保税料件运转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用边角余料结转成本或深加工结转方法办理相关手续,保税区核注清单备注标明“结转成本至(自)企业集团内XX公司”。
加工贸易货品还可以在集团公司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独立储放,并存留有关纪录。
保税料件合乎物料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公司内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制造具体自主串换、处理,并存留有关纪录。
经所有权人受权允许,集团公司内企业会对来料制造加工保税料件开展串换。
集团公司内企业间进行外发加工业务流程不会再向海关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在其中所有工艺流程外发加工的,不会再向提供担保。公司应按规定存留收发快递纪录。
集团公司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制成品、剩下物料及其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瑕疵品、副产物等加工贸易货品,并不带回本企业。
公司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做价机器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成本办理手续,在集团公司内企业间配制应用。不做价设备运行必须符合其要求主要用途。不做价机器设备结转成本申报单及保税区核注清单备注应标明“结转成本至(自)企业集团内XX公司”。
集团公司内企业需按照规定递交担保的,能选担保金、银行或非银金融企业票据等多种手段向提供担保。
依据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状况,能够对集团公司内企业综合进行核查查,还可以对企业内部分企业独立进行核查查。
执行电子账册管理的,剖析风险性后自动明确下厂销账比例及抽盘使用价值占比。
成员企业发生新增加等情形时,带头公司需及时向其所在城市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经带头企业及涉及到的成员企业确定,有关成员企业可以办撤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经带头企业及所有成员公司确定,可以办该企业集团撤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
集团公司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取消其带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质:
(一)不符第三条列出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保税货物运转、储存、外发加工等办理手续或不按规定储存有关报关单证、数据库的。
被取消资格的集团公司内企业,当年内不得再度加入。带头公司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企业能够一同举荐向海关申报一个新的带头公司。1年之内2个以上集团公司内企业被取消成员企业资格的,有理由评定该企业集团管理方法不能满足监管规定,撤销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资质。
本公告未明确事宜,依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要求实施管理。
先前早已实施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业务流程,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早期示范点公司中不符本公告第三条列出条件的,可继续可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主管海关要加强对公司的具体指导、培养,使之尽早合乎进行标准。如早期示范点公司至2022年12月31日仍不能满足本公告第三条列出条件的,应取消其早期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方式示范点资质。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专此公告。
中国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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