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2023
-
07
以任何监管方式进口固废都不可行
作者:
白月寒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非常简单的一条禁令,没有任何前提条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可以进口固体废弃物。
经过国家批准的设置在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维修企业,以及设立在广东,天津,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上海等20个自贸试验区的企业(再制造产品,暂时进出,修理物品等用途)可以不受禁令限制。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无论以任何监管方式进口固体废弃物,例如修理品,暂时进出口,其他进出口免费等,都不能进口固体废弃物,有可能进口的量很小,但也是不被允许的。
江苏无锡某半导体科技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他进出口免费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为8寸单晶硅片4千克。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于2023年3月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但海关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修理物品项下聚氨酯叉车轮共计4吨。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2023年4月,企业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将货物退运出境。海关依照相关法规,对企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余元。
浙江某动力科技公司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修理物品项下聚氨酯叉车轮共计2吨。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2023年4月,企业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将货物退运出境。海关依照相关法规,对企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余元。
固体废弃物违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禁止进口
下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