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23

-

11

检验检疫业务是否适用主动披露

作者:


2023年第127号公告中对检验检疫业务违规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解释。可以看出其中的门槛是比较高的,要满足产品未实际出口或未实际销售等情况,涉及食品的违规情况的货值限定在1万元以内。根据实际的进出口情况要满足上述的条件是比较难的。

不过即使不符合127号公告的标准,但企业还是可以判断是否要提出主动披露,毕竟海关稽查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无论如何,主动披露都能减轻处罚,只是减轻的程度根据违规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2. 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

2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

2. 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

3.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 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4.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4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 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 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5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 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 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6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所涉证单尚未使用;

2. 主动向海关退回证单。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信息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